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已回复
张 2023-12-06 8561
我是陕西某国企的职工,在工作日完成工作后,提前50分钟下班。下班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呢?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郭凯律师。郭凯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郭凯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所以您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回复时间:2023-12-1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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